外籍人士受派到中国为另外一家外企在中国的常驻机构服务应承担哪些税(其所在外国公司在中国无机构场所)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21:24:51
请问对于一个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常驻机构, 与一些外籍专家签定一些短期服务合同, 通常不超过6 个月,但是有以个人名义签定的, 也有以他所在国家的公司名义签定的,请问该外国企业常驻机构要代扣代缴外国专家及他们所在国外公司的哪些税(他们所在的国外公司在中国没有营业场所和机构).在支付以公司名义提供服务的专家服务费时,有支付到国外公司帐户的, 也有直接打到专家个人帐户直接带回国的.请问在交税时不我待是否要区分这两中情况?

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合同,所支付的金额按照专家所在国和我国签订的税收协议中个人劳务报酬的规定来处理;跟外国公司签订的合同,要看该公司在我国提供服务的时间是否超过180天,没超的交营业税,超过的除了营业税还要交所得税,支付专家的报酬视为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