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的问题(大律师 大法官请指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9 20:43:00
我公司与原告的合同约定,出现纠纷后,我公司所在市的法院有管辖权.可是在其所在市的法院提起对我公司的诉讼.该法院违背法律规定做出判决.我公司不服.是应该向该法院的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还是应该向合同约定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上诉?
我们在收到该法院的传票的时候就对该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了。该法院驳回了。原因如下:原告把他们自己内部职员(与我们公司签订合同的对方代理人)当第二被告一起上诉(第二被告没有一点责任,就是为了抢管辖权才被上诉的),该法院因第二被告的居住地在该市,所以对其有管辖权,就把我们公司一起裁定了。我们当然不服,所以上诉到该法院的上级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也到我们市中级法院上诉。可是,在这种情况下,该法院还是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决。我们是否具备了向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这2个法院的条件?

当然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了!上诉的提起是指上诉人通过法定程序,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一、提起上诉的条件

  上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但是,并非对所有的裁判不服都能够提起上诉;同时,即使对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判,上诉权利的行使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1).上诉的实质要件。实质要件涉及到哪些裁判可以上诉。上诉只能就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提起,如果法律规定不准上诉的裁判,当事人不能上诉,上诉程序也就无从发生。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包括:按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判决以及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定。
  (2).上诉的形式要件。形式要件是指提起上诉在形式上所应具备的法定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合格的上诉人是指依法享有上诉权的原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概括地说,有权提起上诉可作为上诉人的,必须是在第一审案件中具有实体权利或义务的人,既可能是第一审案件的原告,也可能是被告,具体为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直接承担一审裁判中实体权利义务的第三人。
  必要共同诉讼的上诉案件,应分别不同情况确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根据《意见》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1) 该上诉请求是针对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2) 该上诉请求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异议,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3) 该上诉请求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异议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普通的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不存在共同利害关系,他们各自享有独立的上诉权, 其中一人的上诉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拘束力。在普通共同诉讼中,以提起上诉的人为上诉人,以被提起上诉的人为被上诉人。未提起上诉或未被提起的普通共同诉讼人,均不能追加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由于代表人诉讼的特殊性,代表人诉讼案件的上诉,应根据下述情况予以解决。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诉讼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