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析破产就是清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1:16:08

长期以来,在企业破产问题上,存在着一个似乎是约定俗成并且无可动摇的观念——破产就是清算。但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一场以建立和完整破产重整制度为核心的破产制度改革运动。首先是美国于1978年颁布的联邦破产法,取代了业经多次修订的1898年破产法。接着,法国于1985年制定了《困境企业司法重整及清算法》,基本上取代了原有的1967年破产法。随后,英国于1986年制定了《无力偿债法》取代了1985年破产法,由此带动了英联邦成员国破产法立法改革。而后,德国1994年颁布了新的破产法,已于1999年施行。韩国在亚洲金融危机后,1998年2月和2000年1月相继对《企业整理法》进行大幅度修订,以完善企业重整制度。而最近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也包括了重整制度。
??所谓重整制度,英文为reorganization,法文为redressement,日文作“更生”,乃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重整制度把清理债务与拯救企业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一方面,它把债权人权利实现,建立于企业复兴的基础上,力图使企业的营运价值得以保留,从而使债权人得到比在破产清算分配的情况下更为有利的清偿结果。另一方面,通过债务调整,消除破产原因,使企业摆脱经济困境,获得复兴的机会。
??重整制度成立的理由有三:第一个理由是企业的营运价值大于清算价值。所谓营运价值,就是企业在持续营业状态下的价值,由于企业的营运价值包含了无形资产和利益,且企业资产在清算变卖中可能存在着价值损耗,因此,企业的营运价值往往高于清算价值。而如果企业的营运价值高于它的清算价值,那么对破产企业进行重整往往优于清算,正如1977年美国第95届国会关于破产法修订的委员会报告指出的:“企业重整的前提是,被用于其所由设计的工业生产的资产,其价值远远高于同样的资产被零散出售时的价值。”“重整比清算在经济上更有效率,因为它维持了企业的就业和资产。”第二个理由是利益与共的理论。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利益是一致的,拯救企业就是拯救债权人。第三个理由是社会利益理论。将职工推向社会,会影响财政收入。
??在“新破产法”出台前,中国的破产制度只有清算而无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