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报关单位监管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05:49:08
分成两点来说,一是报关员,二是报关企业

署监一(1992)1417号文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管理规定》,在执行中,一些海关和有关进出口企业提出了一些问题,经过调查了解和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注册在五个经济特区的外贸、工贸进出口公司报关问题。按照署监一(1992)1417号文规定可在区外办理经国家批准(经贸部门)经营商品的出口报关,但对进口商品和国家统一经营的出口商品,除海关总署另有通知外,仍按我署署监一(1991)1377号文件办理。现明确:对注册在五个经济特区的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有全国进出口经营权、省内外经营权、本系统经营权的外贸、工贸公司,可在全国各海关办理异地报关备案手续,由各地海关核准,办理企业经营的进出口报关业务。其他公司仍按署监一(1992)1417号文规定办理。
  二、代理报关企业(国际货运代理、专业报关公司、行)的报关问题。现明确:代理报关企业在所在口岸(或地区)海关注册登记后,只能在所在关区(直属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特殊情况需经所在地主管海关商异地海关同意,报海关总署批准后,方可在异地办理报关业务。
  三、对三来一补加工生产企业的报关问题。根据(87)署货字893号文第十五条规定,加工生产企业与外贸(工贸)公司联合对外签定合同的,可由加工生产企业直接向海关报关;外贸(工贸)公司对外签约,加工企业进行加工的,加工企业可派人持经外贸(工贸)公司签章(报关专用章)认可的报关单向海关报关。补偿贸易也可照此办理。
  广东省、福建省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服务公司对外签约的,可由加工生产企业直接向海关报关。
  四、关于收取报关注册登记工本手续费问题。我司经商署财务司,已于去年十一月七日发传真明确,报关注册登记手续费收取人民币30元,工本费由财务司发文另定,暂仍收押金500元。报关注册登记备案时,收取手续费30元,不再收取500元押金。
  五、外对贸、工贸企业办理异地报关备案问题。在办理报关备案时,主管地海关和备案地海关按署监一(1992)1417号文附件八中的“注册、备案证明书用章”印模加盖印章。
  六、对报关注册登记年审的期限问题。可由各关根据本关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并对外公布,超过期限的可通知有关企业,注销该企业的报关员,如需继续工作应重新参加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