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生效前退款 的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09:37:59
2000年7月2日,广厦建筑公司因工程需要和金峰水泥厂订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水泥厂应在8月20日向建筑公司交付某型号水泥300吨。合同成立后,建筑公司依约支付了水泥款。但在7月20日,水泥厂通知建筑公司,称其将不能交货,并表示愿意退回水泥款。建筑公司未置可否。8月10日,建筑公司发函要求水泥厂按合同约定交货,否则其工程将无法继续。同日水泥厂回函再次表示其将不能交货,并将水泥款退回。8月20日,建筑公司因无水泥,要求追究水泥厂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停工造成的损失。水泥厂答辩称其事先已经告知其将不能履行合同,因此,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更不能赔偿因停工造成的损失。
问:
①建筑公司向水泥厂主张的是何种违约形态的责任?

②水泥厂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③水泥厂应否赔偿建筑公司因停工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这个案例有人提问过,我再次回答一遍

(1)水泥厂的行为表明其在债务履行期到来之前即明确表示不会履行合同,在理论上称为“预期违约”
(2)顾名思义,预期违约就是一种根本性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水泥厂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3)水泥厂因为违约应当承担定金罚则,所以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且,定金与损害赔偿可以并用,建筑公司仍然可以要求水泥厂赔偿因停工产生的损失。

第三题错了:
否。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1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建筑公司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因此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