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法律专家解决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3 08:47:58
a公司为兴建一房地产项目 成立子公司b 并由c银行办理按揭贷款 后自然人d购房 签订楼宇按揭担保贷款合同
合同约定大意为
1.c银行向自然人d提供贷款
2.b为该笔贷款的保证人
3.约定仲裁条款
该合同合法有效 后自然人d违约拒不还款 c提起仲裁 发现由于房地产项目完成 a公司已将b公司注销 由于自然人d并无充足财产 今后执行困难很大 这种情况下
1.b公司作为保证人的期间注销是否合理合法
2.a公司有没有责任 有的话法律依据是什么
3.如果a公司愿意承担责任 c银行与a公司之间是否还需要文书或协议

期待专业的答案 在下也随时补充关注 谢谢各位专家!!

1、B公司可以注销,但应当进行清算,同时将相关情况告之债权人。
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了公司的解散制度。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也就是说,公司的股东会或是股东大会是可以解散公司的。公司解散后,可以办理注销手续。
但公司如果解散,是应当进行清算的。

2、A公司有责任。
因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之后应当进行清算,而且应当将相关情况告之债权人,同时清理债权债务等。
下面是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而本案中银行对于B公司的解散完全不知情,致使今后无法正常向保证人B主张权利。而造成这种状况的,恰恰是A公司。因为B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对于解散一事应当非常清楚,而A公司作为股东非但不依法组织清算,反而滥用股东权利逃避相关责任和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