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顾客乙进联华超市甲购物,进去之前在超市的寄物柜存包,购物出来后包不见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03:53:05
案例:顾客乙进联华超市甲购物,进去之前在超市的寄物柜存包,购物出来后包不见了
问:1、甲乙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是借用、委托还是保管合同?如果不是,请说明理由。你认为是什么?也请说明理由。
2、A:如果顾客已经购物出来发现包遭窃,那么甲乙是什么法律关系?
B:如果顾客在超市逛了一圈,并没有中意的东西而没有购买,那么甲乙又是什么法律关系?
C:如果顾客进超市只是因为上厕所,甲乙两者是什么关系?
3、如果存包处已经告示说明“贵重物品自行保管”那么是什么性质、作用?能否起到免责条款作用?
若是免责条款,是否是格式条款?如果是,其效力怎样?
告示的位置、大小问题是否有影响?怎样才能启到告示的作用?
4、扩展开来,物业小区、银行,不局限于商场等场所,如去小区逛,自行车丢失,有无保管合同关系?小区是否有责任?就算有责任要赔,那么怎么赔?重大过失、故意就赔轻微过失就不赔?

我认为是因进超市购物而产生的附随义务关系。附随义务一般是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产生的,告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义务内容均是根据合同之事项和现实情况确定。(这个是我同学说的,大家认为呢)

1:乙和甲乃买卖合同关系,存包是一项副随义务.合同中有多种义务,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义务,后合同义务,副随义务为合同履行中的义务.违反其中任一项,都有对应的违约责任.我就不展开了.

3:店堂告示嘛,就可以理解为格式条款,合同法及消法中都有规定,格式条款方免除自方义务,排出对方权利的规定一律无效.

4:如果是收费的肯定有合同关系,存车的肯定要赔.免费的情况可以参照保管合同里的规定,一般过失不用赔,故意和重大过失才赔.看看合同法里保管合同的法条有规定.

2;有点复杂;a还是一个副随义务的问题,就是安保义务
b是个先合同义务问题,既缔约过失责任,顾客 有理由相信超市里没有小偷,而实际上又有,且是发生在选商品的阶段,既合同订立期间,合同成立前,造成了顾客的信耐利益损失.
c他就是上厕所的话就没什么关系,呵呵,如果有什么损失就有关系了.我觉得单纯上厕所存包丢失的话就是个单纯的无尝保管合同,超市只有在故意和重大过失情况才承担责任了.

呵呵,看了你的补充,能理解副随义务的一般都是科班出生的~嘿嘿~就是这个意思

1、借用关系。
2、乙可以以设施安全保障不力为由诉甲超市侵权责任。
同上。
3、店堂告示。作用时起到提醒、注意的作用。不能,但是可以减轻自己的责任。
4、保管合同必须由双方的合意,不能一概论之,关于侵权责任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甲乙之间构成的关系是保管合同的关系。根据合同法的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2、A:如果甲已经取包出来,那么甲乙之间的保管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无法律上的责任了。发现遭窃,得证明是使保管期间遭窃的,否则不承担责任。如果是保管期间遭窃,则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不论购物与否,甲乙之间就存包都构成保管合同关系。如果购买了商品,他们之间还有一个买卖关系存在,但与保管合同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