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我可以在2007年1月10日离职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1:05:25
我是在2006年8月10日进入现在这家公司的,当时在面试时谈妥是三个月试用期,但到如今公司没有向我提起任何关于转正的问题,至今没有与该公司签订任何的协议与合同,现我在2007年1月3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辞呈,辞呈上注明离职日期为2007年1月8日.可到了今天公司却不给办理.请问我可以在2007年1月10日离职吗?同时会承担什么责任,产生什么后果?
另注:1\公司在2006年11月21日发下一文件写明员工辞职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申请,到期时才给予办理,同时工资结算要再等一个月才给予一次性结算.这样的规定有效吗?
现在的情况是我将辞呈给到了人事部,同时附上了工作移交单,人事部主管看了之后说他这边没有任何问题,说我的工作移交相当清楚没问题了,可我跑到老板那里时他说要等一个月,这好象有点不是味,说实话,现在已经是年底,有谁愿意现在离职,只是真的这里受不了这种工作环境的压迫.所以才.....,请兄台们直接了当的告知我现在立马走掉有什么后果?谢谢啦~~@@!!

可以走,因为你没签定劳动合同~
但是你的未发工资是领不回来了~

你们公司发文关于提前一个月打离职报告的说法很合理,此规定有效~

马上走掉的后果就是上边我说过的

你与所在公司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但是由于你们当初没有任何书面协议,所以问题解决很麻烦;
如果正式职工是需要提前一月提出辞职申请的,否则会扣除一个月工资;
现在这种情况说实话你是比较被动的,如果你公司有试用期为三个月的规定,你是需要遵从公司规定的;
正规情况下,你依然可以辞职,但是离职结算时要承担一笔违约损失(站在公司的立场考虑,如果员工都可以随时走人的话也是无法管理的,起码在业务上也可能存在工作交接的问题)

没有签合同啊!那就随时可以走啊!只不过钱拿不到全部

有始有终才是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