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8 15:51:42
李某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消合同,返还邮票。
问: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

请尽量把依据的法律和推断的过程写出来~~稍微详细些 谢谢

1、属于“显失公平”的可撤销合同。
2、只要李某在得知撤销事由后一年内行使,法院应当接受李某的诉讼请求。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所谓“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

1:可变更,可撤消合同.理由为显失公平之合同

2:根据现在民法鼓励交易,私法自治的原则,法院可先行主持双方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协商不成可撤消该合同.

1、按照我国民法的规定,李某和刘某之间的邮票买卖行为属于因重大误解而进行的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除斥期间:自行为作出后一年
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对标的的质量、品质、规格等方面缺乏了解而做出的严重损害自己利益的行为。
2、法院会支持李某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