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司法救济不一定优于非司法救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7 19:06:29

该问题的前提显然是可以通过司法救济也可以通过非司法救济,但为什么现在趋势于非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简单说来:
第一\非司法救济途径效率一般高于司法救济.通过调节斡旋谈判等方式解决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必定远远少于司法程序一路下来所需的时间,且时间灵活,地点灵活.
第二\非司法救济途径费用一般低于司法救济.标的额越高越明显.
第三\我国文化传统和人际关系注定非司法救济优先适用.我国的传统观念认为,打官司毕竟不是光彩的事,尤其作为被告,作为自然人,会认为是晦气,影响个人声誉,作为法人,可能影响名誉--而这对赢利性公司而言意味着经济损失;另外打官司的双方一般是有经济往来或其他甚至身份的关系的人或者公司,打官司是最后途径,等于撕破脸皮,不利于日后的再合作,,作为自然人,影响感情,作为法人,影响再合作机会.
第四\是社会资源的浪费.

因为法律并不是能面面具到的~这在法理学法与道德的关系中就有很好的说明,有些法律关系是不能用法律来调整的,道德意识能起到更好的作用.比如未婚同居,法律显然是不能调整的,但如果某居委会大妈深明大义去晓之以礼,而解除了同居关系就是个很好的例子了.

这个涉及诉讼效益问题

诉讼一般来说,时间长,费用高,保密性不强,司法资源消耗大。
但是以上缺点在仲裁,调解或是和解中都会有所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