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看下面的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16:47:54
1.卢某带领长子(已满15岁)和次子(已满12岁),抢劫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20元,请问父子三人构成共同犯罪吗?简述理由.
2.13岁的中学生李某放火烧了邻居家的车库,造成20万元人民币的损失.李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法律责任,对吗?简述理由.
3.2002年我乘公交车时,车上的小偷将我的衣服划破,并将我衣袋里的钱包偷走,请问我能否要求公交公司赔偿我的损失?为什么?
4.王海大学毕业时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个月后,王海找到一家待遇更好的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认为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不同意解除王海仍坚持解除合同.请分析王海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

1。不构成共同犯罪。
理由:
(1)认定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必须是二人以上,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现行刑法规定:14周岁以下的人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14到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16周岁以上的人,犯所有刑法上规定的罪行都要负刑事责任。
上述案件中,卢某的两个孩子,长子虽然已达到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抢劫”罪未被规定其中,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

2。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理由:
关于这个解释,楼上的回答相当正确,虽然我再来回答就显得有抄袭的嫌疑,但正确的答案毕竟是要相同的,请原谅。
(1)仍引用现行刑法之规定:14周岁以下的人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14到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上述案件中李某虽涉及到了其中“放火”一项,但本身为13岁的中学生,未达到法定年龄,所以李某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此类责任的年龄划分是在14周岁以上。
(2)李某的现有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3。不可以。
理由:
凭当日当次有效车票可以享受保险公司所规定的承保险种,但其中没有遭遇被“盗窃”一项的理赔。作为公交公司,他的责任与义务是将顾客安全及时的送达目的地,除此之外,没有义务将保护乘客的私有物品列入服务范围。

4。王海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理由:
(1)虽然劳动法中规定了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被称作“辞职权”,但仍要在提前30之前以书面形式递交所属单位。
(2)劳动者随意行使此项权利时(实际上是为个人利益),在客观上势必损害了劳动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的利益。用人单位有权利维护自己的理由不被侵害。
(3)从法理上讲,合同一经合法成立,在当事人之间便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信守,及时、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这实际是一项法律基本原则。
通过上述条件,劳动者王海在与劳动单位合同期限未满之前,无故单方解除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