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基与思修:什么时候是公告使用在选的商标,什么时候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22:50:16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同一商标,那么批准使用在选的商标,如果都没使用,则抽签决定.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则批准申请在先的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录)
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节录)

第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节录)
(2001年4月18日)

六、有些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目前抢注他人已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情况比较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在先使用人的权益,应当对这种行为进行限制。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应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应影响他人在使用的基础上授予权利的可能性”。(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