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法律条文中的“发货票”就是发票吗?如果发生下列情况,该如何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2 06:53:35
“……有效发货票应当注明商品商标及型号、销售日期、销售者印章、金额等内容。”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
如果上面的“发货票”就是发票的话,如果开据发票的日期是1号,销售者9号才送货,理由是这个星期送单已经排满,并表示如果消费者自己来运走的话,第二天就可以来提货。因为不方便并且考虑到路途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消费者同意9号送货。结果货到第二天,也就是10号,消费者发现商品出现了严重质量问题,要求退货。商家以“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为由,指出10号已经超出7天的退货期限,条文中没有规定送货占用时间要扣除,以此拒绝退货。
各位朋友,销售者的理由站不站得住脚?如果可以退货的话,依据是什么?
管理都督朋友,“运输实际物品从产品交付之日起几计算”.我想找到具体的具体的条文,能帮帮我吗?

几号发货几号开票.
他的理由不成立.
三包有效期自开票日起算是在发货开票的前提下的,
他这种未发货就开票实际上损害了你的利益.
变相的缩短三包时间.
可以把这个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
同时可以起诉

就你的问题来说,首先你们要确定严重质量问题的出处,也就是怎么照成的,是产品本身的问题,还是在运输的时候所照成的,如果在产品没有使用就有严重的问题,这和消费者没有关系,如果商家以此为由拒绝退货那么作为消费者你可以到消协去投诉,要求对产品进行鉴定,找出严重质量问题的出处,这样根据问题的归责原则来确定由谁承担责任,来由谁赔偿,一般来说三包没有那么短时间.如果是运输实际物品从产品交付之日起几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