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丢书罚三倍合法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18:00:02

应具体分析。
学生从学校借书,学生和学校之间存在借阅合同关系,如果在借阅规定之类的公示中有丢失书籍三倍赔偿的规定的话,那么这应视为合同的条款,在合同中学校的义务是将学生借的书交付学生,学生的义务是妥善保管和支付对价(如是免费的则不需支付对价)如果没有尽到保管责任丢失或损坏则应承担三倍赔偿的违约责任。如果该书是有收藏价值或其他特殊价值的话,可能会需要高价赔偿,但学校应该提交证明,如专家评估等。就此分析看,一般书籍(价格不高且没有特殊收藏或学术价值),三倍赔偿尚属合理。但如果属于高价书籍、原本就已经磨损的旧书(例如精装礼品书有没有多少实际价值的)三倍赔偿就显示公平,学生可以以格式条款及显失公平为由拒绝三倍赔付而主张原价赔偿。

根据我国的法律,对公民财产权剥夺的惩罚要由有权的立法、或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程序制定并颁布才能生效,其他任何个人、法人、组织或单位都无权设定,而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在行政方面只有授予学位的权力,其他方面均和一般民事主体无异因而无权设定罚款等处罚,其设定的三倍赔偿的“规定”在法律意义上不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而只能视为其余借书者之间的格式合同条款。

内部规定,没什么合法不合法,

不合法.而且不具备法律效应.

说是罚
实际上是作为丢书的赔偿金
因为学校藏书有些是绝版

看是什么性质的了,是合同约定还是规章制度是有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