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拍卖都是有哪些形式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6:4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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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所谓公开竞价是指买卖活动公开进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参加,并根据拍卖师的叫价,决定是否应价,其他竞买人应价时,可以高于其他人的应价再次出价,直到某人的应价经拍卖师三次叫价再无人竞价时,拍卖师以落槌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拍卖成交。

  拍卖,又称“竞买”,它是指通过中介组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财产权利出售给最高应价者的一种买卖方式。从经济学的角度讲,拍卖属于商品流通的范畴。拍卖是一种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行为,是社会再生产四要素——生产、分配、交换(流通)和消费的一分子,它是社会分工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产物和组成部分。从法律角度讲,拍卖是在主体平等、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订立竞买契约的行为。这种契约以竞争缔约的方式进行,体现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出卖物价值的特征。拍卖这种竞争缔约的法律行为,虽不等同于其他契约(如合同之类)的法律行为,但其法律效力与其他契约相同。也就是说,拍卖中的拍定成交,即表示合同成立,买卖双方须承担相应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如有违约,则要承担民事责任。在拍卖的法律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高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况,只要买者合法自愿地竞买,就有可能买到自己想要买的东西,一旦其出最高价将拍卖标的拍定成交,就依法获得领受拍卖标的的权利,同意有按最高价支付价款的义务。

  拍卖与其他两种特殊商品流通方式的区别
  一、拍卖与变卖:所谓变卖,一般是指出卖财物,换取现款。与拍卖相比较,两者都是出卖财物的商业行为,但两者在出卖程序、方式、范围等方面存在相当大的差别。这种差别集中体现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拍卖和变卖都可以作为在民事诉讼程序执行阶段中对到期不履行债务的义务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民事执行措施。但拍卖的公开性及竞争性,使拍卖严格区别于变卖。主要有如下几点:
  1、程序不同。拍卖必须先期公告,并通知有关人员到场,变卖则无此规定。
  2、期限不同。拍卖从对物品的公告拍卖的时间,均有明确的期限规定;而变卖则不受时间的限制。
  3、确定标的物价值的方法不同。拍卖时须对拍卖标的物进行估价,确定底价,然后通过竞介,确定拍卖标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