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中出现“本合同履约地为北京”是不是意味着如果出现民事纠纷,必须在北京上诉或者应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10:38:39
在合同中出现“本合同履约地为北京”是不是意味着如果出现民事纠纷,必须在北京上诉或者应诉?请详细解答,谢谢!
此约定是否必须写在合同中才有效,还是出现纠纷后临时约定也行?如果当事人双方临时无法达成约定,是否按"没有约定"来执行?

民事诉讼法及其意见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8、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9、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0、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1、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2、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2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24、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25、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即使约定在“履约地在北京”,北京的法院也不必然具有管辖权。确定管辖地必须在交易活动中和案件中具体确定。当一起普通民事纠纷发生时,约定在北京,从级别管辖上看,北京的高级法院、中院、基层法院难道都有管辖权?

并不是那样的。
合同履行地是当事人选择合同管辖的连接点之一,但当事人也完全可以选择别的连接点。
说得可能有点不好理解,通俗的说,双方仍然可以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