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行为中行政优益权的体现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00:33:49
请法律工作者帮我论述一点这方面 谢谢

行政合同是为了公益而签订的带有民事(如果不赞同民商合一,说商事合同也可以)合同色彩的合同

当公益不可能实现时,行政主体有权变更或是撤销合同,这个其实是符合民法的根本违约的救济的

但是,行政主体也可以强制履行,这个在私法性质的民法中是不被允许的,但是很奇怪的是,我国就规定了实际履行原则,但是这并不能说是行政主体也可以强制履行的原因,因为实际履行原则仅仅是一种请求,被拒后,还有其他救济,但是行政主体也可以强制履行是一种行为强制,所以带有行政权性质

总之,行政法是调处行政权的法律,保障公益,同时又不伤及私益是其宗旨,送医还规定了行政优益权的救济----复议或是诉讼,并且公益确定也是在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