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老师醉酒后性侵犯女学生.她抵抗的时候遭他打.打不过他之下,两人发生了性关系.请问这是否能构成强奸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0:40:44
我的好友(女性)高中的时候和她的一男教师关系很好,称他干爹.一次那老师喝醉后,她送他回家时他对她性侵犯.因为他醉酒的原因在她抵抗的时候他打了她.打不过他之下,两人发生了性关系.另外他醒酒之后也知道自己的行为,并且对她百般的好.之后他们有发生了第2次.但是女孩还是不乐意的,只是觉得自己很脏,破罐子破摔了...当时女孩才只有17岁.
我就是觉得很气愤啊,那老师结婚了.
他们现在没什么关系了.只是碰面什么的还有写礼节上的往来.我都说若是我的话早骂死他了估计还会找人砍他.
我在想啊,他那是强奸未成年少女啊,只是就像大家说的,没有证据...
大家再说说,要是去告他的话,空口无凭啊.现场也没有目击证人....
哦,对.那女孩说他结婚前还用他们第一次那床单,血渍洗不掉.....

强奸罪
强奸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作了规定,它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上述情形作为加重法定情节之一。对奸淫幼女的行为,过去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单独以奸淫幼女罪论处。但是,现在司法机关考虑到,我国刑法典的规定是将奸淫幼女的行为包含在强奸行为之中,以强奸罪论处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3月15日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对刑法第236条的罪名统一为强奸罪,取消奸淫幼女罪。我国刑法对以非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的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只概括规定为“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强奸罪的构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刑法理论主张,强奸罪的构成要具备一定的要件。具体说强奸罪的构成要具备四个要件,即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强奸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自主决定自已的合法性行为,拒绝接受与其配偶外的男性发生性行为的权利。强奸罪的对象必须是女性,既包括14周岁以上的少女或成年妇女,也包括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关于强奸所侵犯的客体,刑法学界主要有四种观点:其一,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其二,妇女性的自由权利;其三,妇女合法婚姻性行为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其四,妇女的人身权利、身心健康、人格和名誉等。

强奸罪在客观方面的要件是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所谓违背妇女意志,是指违背妇女当时的真实意愿,这是构成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实施强行性交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情况下,实施的奸淫。这是强奸罪的客观表现。暴力,是指对被害人身体实施打击或强制,使妇女在不能或不敢反抗的情况下被奸淫。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上的控制,以威胁恫吓的方法,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反抗。如以行凶、杀害、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等。其他手段,是指使用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