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理劳动关系有关系问题的通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9 13:37:18
通知全文
青劳社[2002]258号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和《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省劳动保障厅鲁劳社[2002]44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处理劳动关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合同订立 (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与其招用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均应按照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应当查验劳动者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等证明材料。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前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录用手续,与劳动者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录用手续作为订立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手续的依据。用人单位应自劳动合同鉴证之日起五日内交由职工保存一份。 (二)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不得在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不得延长。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不满十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十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与初次就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指令性安置的复退军人以及军转干部随调家属等政策性安置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但劳动者本人要求约定试用期的除外。国家、省、市对劳动者的试用期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用人单位对实行学徒期、见习期的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继续执行完学徒期、见习期。 (四)用人单位聘用按规定允许使用的离退休人员,双方应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就聘用期间的有关问题,经协商一致,签订书面聘用合同。 (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协商订立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自《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之日起,其法律责任按《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此前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