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一个有关劳动合同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20:20:35
赵某大学毕业后,到某公司工作,在正式工作之前,赵某被要求与公司签订一个”劳动管理协议”规定赵某必须在公司工作8年,如果不满8年每年按5000元赔偿损失,后赵提早4年离开.公司声称其未满8年应当支付赔偿金2万元,否则不给档案.请问赵是否应当交付这笔赔偿金,为什么?

签订的这个劳动管理协议,其实就是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可以约定期限的,而且可以约定违约金的。如果没有到期,又没有其他法定理由就解除合同的话,是要支付违约金的。但是单位是无权扣压个人档案的,这个属于违法行为。
因此赵某提起解除合同,是应当按照约定交付违约金的。但是如果觉得违约金的数额过高,明显超过公司受大的损失,或者跟自己的收入相比明显失调的话,那么可以请求减少违约金数额的,不用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
其实,法律规定有一些合法解除合同的理由,而不用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比如在单位强迫职工劳动时,或者不按照约定发工资,以及拖欠工资或者加班费的时候,还有就是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时,职工是可以随时辞职的,不用向单位支付违约金,而且有权要求单位赔偿。
如果存在上述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况,那么这种情况下就不用交付违约金了。
如有其他问题,请补充提问 。

上楼说的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