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司法监督的词条应该是什么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12: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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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监督通常包括两种含义:一是监督主体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二是司法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一、更新监督理念

  司法公正所体现的是以法律意义上的事实、证据为依据,从程序到实体上都受到法律的规范制约。这就决定我们在实施司法监督中,不能用一般的公正的理念来衡量司法公正,而应以宪法、法律、法理为指导,紧密联系实际,更新司法监督的理念。

  1、宏观监督理念。就是要确立着眼全局抓大事的宏观监督理念。宪法和法律把人大对司法的监督规定为督促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保证宪法和法律正确有效的实施,也是强调要注重宏观监督。就地方人大对司法的宏观监督而言,应着眼于确保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人大决议的遵守和执行,抓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领域带倾向性的问题,从源头、方向、根本上实施监督。这是总揽全局的宏观思维。

  2、依法监督的理念。司法监督权是与私权相对应的一种公权。私权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就可行使,而公权的行使则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就不得随意行使。依法纠错是指对于违反程序法或实体法,确属应当纠正的错案依法纠正。但不能不分错误的性质、原因、责任一概而论。这样做,有利于克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权大于法的封建官本位思想。

  3、维护司法权威的理念。司法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强制性、终局性。这是司法权区别于别的纠纷解决机制的一大特征。建立能够维护法的诚信和法的权威的司法体制,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首要目的。树立这一理念,就要求监督主体在行使监督权时,要依法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要求人民法院务必严肃、公正司法,严防执法违法、司法不公。

  4、不代行司法权的理念。司法权的行使是通过办理具体案件而实现的、司法监督对影响重大的案件的关注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党委、人大不宜对个案处理定调子。因为这样做,一方面,混淆了党政领导、监督机关、司法机关的职能;另一方面,由于监督主体、权力的特殊性,一些司法人员就可能因此而不敢秉公办案,就可能保护了一方当事人的权利,而损害另一方面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