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广告的制作,发布上,存在哪些限制或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20:17:12
公益广告的制作,发布上,存在哪些限制或规定?

【标 题】 大连市公益广告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 大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2001-10-08
【实施日期】 2001-11-01
【有 效 性】
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广告管理,规范公益广告行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益广告,是指单位或个人为社会和公共利益出资设计、制作、发布的,反映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需要,以广告为表现形式的文字、图片、音像等作(制)品。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公益广告的管理。 第四条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广告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公益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单位、个人以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从业人员设计、制作公益广告。 第六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教育、文化传播、舆论导向的需要,阶段性公布公益广告设计、制作指导意见。 第七条 公益广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观点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要求; (二)主题鲜明,体现社会和公共利益; (三)语言文字规范,视听语言运用得当; (四)画面色彩协调、美观大方,制作严谨; (五)媒体特征把握准确,便于信息传递。 第八条 设计、制作公益广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文字、图片标注企业名称的面积超过版面1/10; (二)影视作品显示企业名称的时间超过5秒,面积超过画面1/5; (三)标注、显示企业产品名称、商标标识,以及涉及与企业产品或提供服务有关的内容; (四)其他变相设计、制作商业广告的行为。 第九条 公益广告作品,其作者属于广告发布者的,可以自行发布;不属于广告发布者的,可以选择相应的广告发布者由其择优发布,也可以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给广告发布者发布。 广告发布者发布公益广告作品免收费用。 第十条 各类广告发布者应按下列规定发布公益广告: (一)广播、电视媒体每套节目不少于全年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 (二)电视媒体在19∶00时-21∶00时时间段每套节目不少于该时间段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 (三)报纸、期刊媒体每年刊出的版面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版面的3%; (四)大型户外牌匾、大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