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职务发明与发明人职位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4:21:54
某公司总经理赵某申请了一项非职务发明专利并获批准。在与本公司股东协商后,将该专利在此地区的独占实施权转让给本公司。并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该公司按合同约定向赵某支付实施许可费。但此公司临事会提出异议,认为赵某这种行为属于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请问这笔许可费应归何方?

如果这个专利的内容并不是赵总经理所从事的本职工作,也不是公司交给他的课题或者任务,则属于非职务发明,专利权应该归赵某所有。至于如何处置自己的权利例如获得收益,完全是双方协商的问题。

归个人!因为这是个人的财产!专利权人是个人,不是单位。
关键是当初的“将该专利在此地区的独占实施权转让给本公司”这个合同是谁签署的?有没有经过董事同意?这个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