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申请资产查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14:35:34

申请人:应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康市人,住浙江省永康市……
现有申请人与周超某、周巨某拖欠货款一案,已经贵院(1999)涟经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并已进统一入执行程序。经律师调查,被执行人周超某2004年4月28日与原长沙市雨花区机械化施工公司(现为湖南高桥大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湖南高桥大市场家电百货城第×幢×号、×号商品房,价款均为483750元,共计967500元。两份合同中均约定签订合同时周超某付卖方总房款的50%,余款办理银行按揭。当日,买卖双方与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现该商品房已办理按揭手续。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单位为:湖南省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
24.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6.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应当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为了维护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导致生效判决得不到执行,请贵院及时予以预查封或查封,并对被执行人的有关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采取相应的措施。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