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一个“商业秘密”了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0 06:07:18
我在公司从事技术工作,公司有从国外引进的工业技术和国内的技术.最近公司与我们签订“保密”协议,规定称:我们若从企业辞职,在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但没有保密费一说.我们迫于就业压力,就签了该协议;但我非常困惑.故有以下几问:1、这种“不平等”条约在法律上有效吗?2、公司所谓的“商业秘密”一般的有效期是多长,是怎么划分的?3、假如要离开公司,怎样才能规避法律风险?

我以前的公司也有这样的规定,但是你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与你签订了所谓的保密协议而没有支付相关的赔偿金,那就是无效协议,因为个人与企业之间属于不平等关系,个人属于弱者,所以没有赔偿金的话,该协议属于无效协议。
引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也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因此,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保密约定,既可以以保密条款的形式写入劳动合同,也可以单独订立一份保密协议。

一般的商业保密是有效期是按照合同上来说,但一般不超过劳动合同期限。
引例: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而定。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中应写明保密的范围、期限、员工应履行的保密义务、及员工违反保密约定时应承担的责任。保密的期限一般与劳动合同期相同,如长于劳动合同期,则长于合同期的保密期限一般通过竞业限制条款来约束

下面有一条连接你可以看看,这个是详细的说明了保密协议的细节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