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撤消原先的拘留10天处罚决定,但是起诉人要继续起诉,请问这样符合程序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4:37:02
2006年4月份,我和派出所一民警发生口角后经人拨打110报警,然后来了另一派出所的民警为我们解决问题,结果是要拘留我10天,然后我向上一级机关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市局认为拘留10天的处罚明显过重,撤消此处罚.事过至今2007年1月份与我发生口角的民警不服,提出再次拘留10天的要求.请问这样的做法符合办案程序或者法律规定吗?我没有前科,而且向那个民警道过歉,写过检查.而且我们发生口角也事出有因.也没动手打架.
他们还是对原来的事情进行行政诉讼,我刚查了一下行政复议法第5章第28条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我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他们不能对同一件事情再次提起诉讼,而且我的行政复议决定上没有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完了,但行政机关要提起行政诉讼,那是另一回事。是可以的。
行政复议并不能说明,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就是对的。
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是行政相对人,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只是你是对什么提起,如是对行政复议决定还是原来的事。
如果只是对原来的事,那就只是行政执法机关与被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如果是对行政复议决定,则是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的事。

也是可以的。在复议可以提请诉讼

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