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有那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07:42:55

一、 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京政发[1988]49号)文件规定,中关村科技 园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下列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
  1、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减按1 0%税率征收所得税。
  2、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年至第 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 政发[2001]38号)文件规定:
  1、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此购置的单台价值在 10万元以下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其当年实际发生额比上年增长 10%(含10%)以上的,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专利所发生的费用,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两年内摊销完毕。
  3、高新技术企业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 率增长幅度的,实际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据实扣除。
  4、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发〔1999〕14号)文件规定:
  经财税部门批准,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发明和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次在成 本中列支。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 号)文件规定:
  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 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 ,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三)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九部门关于鼓励民营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