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和国际上有关”驰名商标”的法律规范有哪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2:06:41
我就知道我国有四个:
商标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解释;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我国还有吗?国外又有哪些?

列举全面的另外给加分
最好是列举,必要的话粘贴可以但不要太多

谢谢~
+
谢谢

国外的规范只包括我国参加的协约

1.1925年,在海牙外交大会上《巴黎公约》中增补了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这就是世界上保护驰名商标的源头性法律文件--著名的"《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这项规定要求各成员国对未在该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提供保护。
2. TRIPS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
3.1999年9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CUP)通过《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联合建议》(简称《联合建议》),就驰名商标的认定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等作出规定,为适应工业产权的发展而首次确立了保护驰名商标国际协调的共同标准。《联合建议》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各成员国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各成员国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却有着较强的导向作用.

我国目前的法规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TRIPS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都有,而且略有不同.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2 规定,
(1)对驰名的商品商标要给予特殊保护:成员国商标主管机关有权或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用于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禁止或取消其注册或使用;
(2)允许利害关系人在这种商标已经注册后的5年内,提出撤销或禁止使用这种商标的请求;
(3)对于以欺诈手段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提出撤销或禁止使用这种商标的,则不受时间限制。

TRIPS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比《巴黎公约》则更进了一步:
(1)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由商品商标扩大到服务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