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医生想在神木开个诊所需要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23:00:06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一)法定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9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12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
2、材料审查合格后,正式办理申请受理手续;
3、区卫生局组织现场考察;
4、区卫生局作出审批意见行文;
5、合格者由区卫生局填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三)申请条件
1、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
2、符合下列规模和类型医疗机构:
(1)不满100张床位的医院、卫生院;
(2)各类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2)、(3)、(4)、(5)、(6)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四)申报资料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