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对矿产资源如何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1:0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宪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矿藏、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上述条文表述了宪法对矿产资源法律的原则:即矿产资源为单一国家所有的原则;国家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禁止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原则。由此也确立了矿产资源行政管理应遵循的根本宗旨是:保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一切行为。《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与根本宗旨都是从矿产资源的基本属性出发的。矿产资源与其它资源一样,都由大自然赋予,都属于全社会所有,即国家所有。但矿产资源又有自身的特点,即具有稀缺性、有限性、耗竭性、不可再生性与隐蔽性。这就决定了矿产资源的开发必须把合理利用与禁止破坏放在首位。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根本宗旨是一切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制定法律、法规、政策与有关的管理办法都要考虑是否符合这个根本的宗旨;衡量工作的好坏就是要看是否落实与贯彻了这个根本宗旨。一切违背这个根本宗旨的法律、法规、政策与管理办法都是不可行的,没有落实与贯彻这个根本宗旨的工作都不能认为是好的。当前,有几种倾向值得注意:一是过分强调所谓维护所有者权益,忽视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导致矿产资源的浪费与破坏;二是借保护国家权益之名,行谋求局部或部门之利,不惜侵占矿产资源或他人合法权益;三是只讲矿产资源的开发效益,不惜破坏其它资源与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