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卖妇女又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行为实行数罪并罚,是否正确?为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08:14:12

这个肯定是正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侵犯的客体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而在实践中,由于收买者往往兼犯别的罪行,对其如何处理,《刑法》第241条第2款、第3款、第5款分别作了规定:(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虐待等犯罪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等犯罪的规定处罚,并分别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

简单地说,
收买后拘禁的,则一重罪。看情节,一般是定非法拘禁

收买后强J的,则一重罪,一般是强J罪

收买后又强J又拘禁的,强J和拘禁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