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殖税是否可以作废重新开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1:53:50
2006年12月份的发票,我的这个客户有2个公司。
今天客户要求发票作废,以另外一个公司名称重新开立。我问我公司财务,他说不但跨月,还跨年 ,发票不好重开。
我想请问下,这种情况,发票是不是不能作废重新开立,

这已经隔月了,是不能作废的,但可以开负数发票,因为在90天内正常的经营活动都没关系,一般的代理商都会碰到你这样的问题,如果金额不是很大,到时随便给税务编个理由就可以了,金额太大或份数太多的话,可能会引起注意,但一张两张没事的.不过如果超过90天的话,这种情况是无论如何也不能够开负数发票的,现在税务还是比较严格.当然,客户也不是很好得罪啊

增值税发票作废的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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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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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发票是不能作废重新开立的。

原发票上的公司和你的企业按照下面的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
做退货处理,然后再重新给另外的一个公司开票(需要注意:发票开具的购货人名称要与付款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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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