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自己的摩托车叫“偷”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8 15:53:02
王某摆宴庆祝儿子满月,同事捧场,双方饮酒至深夜方散。王某大醉,送同事小张出门,小张发现自己的摩托车不见了,到处找未找到。此时王某见旁边有几辆摩托车,2人商量后一同将其中一辆摩托车撬开。小张将车骑走。第二天,王某弟弟发现王某的摩托车被盗,随向公安报案。事后查明2人偷的是王某自己的摩托车。问,王某、小张应怎样处罚?
希望大家给分析下~
生活中出现的事情还真令人晕忽~
无奇不有的哦。。
看看这个: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8549616.html

我国刑法是采取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方法来定罪判刑的.既要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有犯罪的行为.王某撬开摩托车时显然不知道摩托车是他自己的,因此主观上是占有他人财物,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因为摩托车是他本人的,构成对象不能范,因此不可能构成犯罪既遂.另刑法上盗窃罪要达到一定数额才构成犯罪,根据司法解释,盗窃500~2000就要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数额根据当地经济水平来确定.如果当地认为盗窃的这辆摩托车已经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则构成盗窃罪未遂.

你问的是不是叫"偷"答案是肯定的。至于是否要受到刑罚处罚,不一定,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王某最重的责任就是盗窃未遂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总则规定,未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如果有自首的情节的话,还可以从轻后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如果王某自首的话,很可能是免除处罚.

另:与吾本渔樵探讨一下,犯罪既遂与否与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没有必然关系,而是看是否符合了刑法关于犯罪全部构成要件.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或者公共的财产所有权,本案中并没有侵犯,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盗窃他人财物,本案中客观上"偷"自己的财物.

成立盗窃罪,属于盗窃未遂。
王某、小张有盗窃的故意,并且积极实施了盗窃行为,只是因为认识错误,将自己的车误认为他人的,而使盗窃他人财产的目的没有得逞。符合盗窃未遂的条件。

监守自盗一般不认定为盗窃.
本案可以参考这个做法

去公安把案子消了就没事了

竟有这样的笨贼,有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