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劳动合同期内被解雇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4:52:44
理由是:说我代打卡,我承认我在12月份有代打卡。但用人单位在12月31日要我签一份关于12月份代打卡会被开除和不发工资的通告。我签了!但他说通告是连同12月份一起执行的(就是说先知道我有代打卡后签这份通告)。之前的员工守则写明代打卡只是罚钱,现在他在事后说代打卡会被炒!还不按照以前签的合同补偿我!
我不服,请问有什么理据和他调解???
急啊!

单位是依据劳动法25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用支付补偿。
因此你就必须针对上述情况进行反驳,你的依据就在于,之前的员工守则并没有说,代打卡就要开除员工,只是在你代打卡的行为发生之后,才制定了新的规则的,所以你的行为发生的时候,并没有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所以单位不能以上述依据解除你的合同,如果强行解除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劳动法的规定支付补偿。
如果单位拒绝采纳你的意见,你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你的行为不符合劳动法25条的规定,单位不能以此解除劳动合同。
如有其他问题,请补充提问,祝你好运。

妈的去告用人单位,你这种情况肯定胜诉,而且不麻烦。先看看下面的连接,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