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联合国选出的主席都是发展中国家的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0 11:19:16
我在书上看到,推选出的联合国首脑都是发展中国家的人呢?

《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和相关决议关于秘书长产生办法的规定是相对简单的。

《宪章》第97条规定:“秘书长应由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推荐委派之。”这就是说,秘书长的产生在程序上分两步:首先是安理会的推荐,然后大会任命。秘书长职位的候选人必须得到安理会和大会两者的支持才能当选。

除上述《宪章》原则性的规定外,还有联合国大会1946年1月24日通过的第11(1)号决议较具体些,该决议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主要内容有:(1)大会应以秘密会议方式讨论(秘书长)提名与任命问题,安理会应尽可能向大会推荐一名候选人,以避免在会上就提名问题进行辩论;(2)无论安理会或大会投票均应采用秘密投票;(3)确定首任秘书长任期为5年,期满时可连任5年。关于以后各届秘书长的任期,由大会和安理会根据未来秘书长之经历决定;(4)根据《宪章》第18条和第27条的规定,秘书长应由安理会7个理事国之可决票(自1965年安理会理事国增加到15个后,可决票数也相应改为9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提名,经大会以到会及投票的会员国多数表决任命之,除非大会自行决定需要三分之二多数。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关于遴选秘书长的许多具体细节是上述文件无法规定的,只是在实践中根据上述文件和各方之间的谅解,形成了一套不成文的习惯做法。例如,安理会在推举秘书长时不但以秘密方式进行,而且由主席当场开票,确定人选后,紧接着就通过向大会推荐人选及其任期的决议,大会一般根据安理会的推荐通过有关决议。但是,如有两个以上候选人,安理会一般应先进行所谓“摸底投票”,获9票以上且无常任理事国的反对,得票多者才获正式候选人资格。

“摸底投票”有妙用

在有两个以上候选人的情况下,为考虑安理会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候选人的处境,安理会不会贸然举行正式投票。安理会成员首先要了解各个候选人可能获得的支持率和有无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只有把两者综合起来才能判定候选人当选的可能性。有时这种非正式的投票需要不止一次地举行。1981年秘书长换届任命时有两位参选人,一位是已担任了两任秘书长的奥地利人瓦尔德海姆,他想谋求再次连任;另一位是时任坦桑尼亚外长的萨利姆。美国支持前者,中国支持后者,中美分别对对方支持的人选各自投了16次否决票,这种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