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问关于违约金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3 02:42:38
我在江苏南京工作,想详细的了解一下关于江苏省关于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的条例。条例中十八条写到: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

而对于服务期约定十五条是这么描述的: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其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另行协商约定服务期。

这里的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提供其他特殊待遇,三个方面怎么解释。培训是不是要有相关的培训证明?还是实习本身就是培训?特殊待遇是指哪些方面?提供住宿和午餐算不算?出资招用是什么意思?是不是给工资的都算出资招用?请相关的朋友帮我解决一下

1.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录用前或录用过程中,出资为劳动者作了录用准备、职业技能的培训。
2.一般不需要证明,应从工作性质来分析。如果工作本身就具有技术性、专业性,工作之前单位自己对职工进行的有成本的培训,还有单位出资,委托他人对录用人员进行的技术培训,都是。
3.实习如果需要一定的费用开支或者提高了单位成本,就算培训。
4.特殊待遇是指除工资奖金等应得报酬之外的金钱或实物,如保密费等等。
单位所提供的必要食宿都不算的。
5.出资招用是指单位在招用你时或过程中给某些中介机构一定报酬,付出一定开支的行为。
6.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的合法所得。与出资招用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