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下面情况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1 02:49:55
我们分公司定每月15号发工资,总公司到期没有发放工资,分公司经理和会计从分公司账户取回现金,发放员工工资.(分公司经理和会计有独立发放工资的权力).
现在总公司追究我们的责任,还报警,并说这种行为有"涉嫌职务侵占的嫌疑".
请问该情况分公司经理和会计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首先,如果能认定,分公司经理和会计从分公司帐里取钱并不是想占为己有,而是为了发工资的话,那么就不能构成职务侵占,职务侵占要求是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务占为己有,显然只是为了发工资是不构成职务侵占的。
2、其次,这种行为也不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要求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用公司资金来发工资,不属于将自己归个人使用,也不构成借贷给他人,所以不构成本罪。
3、对于刑法上规定的其他公司人员犯罪,这种行为也不能构成,根本的原因就是,分公司经理和会计在主观上没有恶意,而且不是为了个人的利益使用公司资金,因此不可能构成犯罪,也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4、这种行为,从本质上讲,只是属于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因此属于公司的内部事务,承担的责任也是公司内部的责任,而不用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最多也就是民事经济上的纠纷,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都不会受理的。而且,据你所述,分公司经理和会计有独立发放工资的权力,所以这种行为可能还不属于违反会计制度的行为。
综上所述,如果你所述属实的话,分公司经理和会计是不用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的,身正不怕影子斜,只要确实是为了职工的利益才使用资金的,是不用承担责任的。如有其他问题,请补充提问,祝你们好运。

睬都不要睬他。工资是合法所得,职务侵占是非法所得。要是拿的超出了工资才是职务侵占。不会承担法律责任的,最多只能由公司内部处罚他们而已。

现行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首先,你们并非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是用来发放工资,所以不安构成职务侵占罪.反而总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按劳动法可提起诉讼

不须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