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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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有所有权的一般属性,是土地法的基本问题。土地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其与劳动力、资本构成生产三要素。
  (二)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1、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和集体。
  2、土地所有权客体的特殊性。土地所有权的客体为土地,属于不动产的范畴。
  3、地地所有权交易的禁止性。
  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4、土地所有权权属的稳定性。土地有权主体的限定性和土地所有权交易的禁止性决定了我国土所有权权属的高度稳定性。
  5、土地地热异常有权内容的可分离性。土地所有权的内容,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可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和效力范围
  (一)土地所有权的内容
  1、占有权能。指土地所有权人对于土地的实际控制。
  2、使用权能。指土地所有权人按照土地的性质和用途加以利用,从而实现其利益的权利。
  3、收益权能。指土地所有权人在土地之上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
  4、处分权能。指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的权利状态乾地改变如土地的出让、抵押等。
  三、土地所有权的行使
  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是指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进行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行为。
  (一)土地所有权行使的方式
  1、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作为国家土地所有权人的国家,有权为实现社会利益依法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国有土地其他任何组织和公民个有不得干涉。
  2、集体土所有权的行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0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二)土地所有权行使的基本要求
  1、“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2、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三)土地所有权行使的限制
  1、禁止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禁止滥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