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经营是否合法以及需要的手续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2 21:05:43
举个例子:我在北京注册一个一般纳税人公司.但无实际办公场所和办事人(在注册时可以搞到,并且会有人提供场所用于国税局的人考察).然后在安徽X市进行经营活动.这种方式肯定不会太合法,不过不用考虑这个因素.
我想问的问题是:1.开具发票是否需要从北京领取?
2.每个月的财务申报是否也需要在北京进行申报?
3.在经营当地国地税履行纳税义务还是在北京?
4.如果需要办理异地经营许可,需要哪些手续.

可能还有一些相关的问题,我无法去描述出来.请大家给予指导.谢谢!
有追加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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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办事处一般有三种情况:

一是办事处作为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第二、三、四联,连同运抵货物或经营项目,一并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销售地税务机关对其运抵的货物应对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载明的其货物进行查验、核对。纳税人在批准有效期结束后,应向销售地税务机关进行报告。销售地税务机关查明销售情况后,填明销售经营情况的有关栏次,并将报验联留存。办事处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按月向销售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最后由办事处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是办事处作为常设分支机构向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在经营地申请领购发票,在经营地申报纳税,销售收入全额计缴总机构。

三是办事处作为独立的核算机构,在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主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处理全部涉税及有关事宜。

那么设立办事处是否可以为企业节税呢?笔者认为可以。比如:某公司经营原油及油品的销售,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4年1月~6月,该公司在异地某市设置了临时性办事处。该办事处在2004年1月~6月,接到总公司拨来货物500吨,取得销售收入200万元,拨入价160万元,在经营地就地采购原油10000吨,购进价900万元,取得销售收入1000万元,1月~6月盈利100万元(注:总公司2003年经税务部门认定亏损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