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简单了解一下买卖合同时风险承担和利益承受方面的东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5:03:27

一、风险负担。又称风险承担,是指合同成立以后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事由而发生的毁损灭失的损失由何方承担。对于风险负担,当事人有约定的,可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依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5、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出卖人应于特定地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6、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7、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8、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二、利益承受。利益承受,是指合同订立后标的物所生的孳息的归属,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利益承受一般与风险负担相一致,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风险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利益承受也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合同法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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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问题
一一解答
1。合同中风险负担问题
a交付主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合同(买卖/赠与/互易/供水/借款)/例
外:在途买卖/一方违约在先
b所有权保留买卖:交付主义/控制人承担风险
c其他:都适用所有权主义

2。合同中孳息归属问题
a所有人与用益物权人之间→归用益物权人
b转移所有权合同中→交付主义
c其他合同→所有权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