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号码属于个人隐私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01:11:58
手机号码属于个人隐私吗?能随便提供与人吗?

民法问题
一一解答
1。手机号码是个人隐私是毫无疑问的
2。每个人的隐私范围不同,是否属于自己的隐私完全看权利人的价值判断
3。每个人的隐私在不同场合也有不同的范围,究竟将手机号码给于谁也是权利人的价值判断
4。如果他们明知是权利人的手机号,予以公开并造成一定不利后果的,构成侵权

你想给就给,不想给就不给!
告诉别人的也随便,就好象问路一样,没有人会因为你为别人指路去他家而去告你侵害他家的隐私吧?

来电显示侵犯了隐私权?昆明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卫宁近日一纸诉状将昆明电信公司告上法院,认为电信服务的一项基本功能———“来电显示”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要求判定他享有电话号码使用权和支配权,未经同意,电信公司不能将他的电话号码显示他人。这起状告来电显示侵权案在全国尚属首例。

“来电显示业务在没有经过我———主叫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自动)把我家里的固定电话号码透露给了对方,这给我的生活、工作带来诸多不便,严重侵害了隐私权。”王卫宁说,“家庭号码不像手机号码,它属于个人隐私。但来电显示使我根本不能确定对方(尤其是陌生人)知道我的电话号码后会做出什么,这让我非常恐惧,给我的精神带来了损害。”

9年前,王卫宁申请安装了一部固定电话。他认为自己已经享有电话号码支配权和使用权,因此电信公司“私自透露”属于自己的电话号码,显然违法。电信公司的来电显示业务都是在主叫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开通的,但这些家庭号码与商业公司、政府部门的电话有着本质区别,属于个人隐私,不能随便公开。

“很多消费者都意识不到自己的权利在不知不觉中受到了侵害,我打这个官司就是要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视平常的就是合法的,必须捍卫自己的利益。”王卫宁说。他明确表示,提起诉讼只为讨个说法,不要求一分钱赔偿。

昆明电信公司针对这一诉讼据理力争。代理律师李志杰认为,原告并不享有其家庭固定电话的号码使用权和支配权,侵犯隐私更是无从谈起。“因为号码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电信运营商,原告只在合同期内对该号码对应的通信线路享有主叫功能和专用权,而不是对该号码享有专用权和支配权。”李志杰律师说,“再说,隐私必须通过通话内容来体现,一个号码只是一个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