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帮我解释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第四十五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19:19:35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不太看得明白,到底什么样的划拨的土地才能转让、出租、抵押呢?

划拨一般是无偿取得的一种方式,而无偿取得的权力在民法上一般是不得有偿转让的。
在无偿转让的情况下,按照上面的条例,通过向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批准,才能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