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是否合法需要在哪里查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19:46:35
我处本为县级市的一个镇,但是被周围的一个地级市给划过去当了开发区了,老百姓的土地被征用,但是并没给相应的待遇。
老百姓的土地用来盖厂房,但是听说盖厂房的老板们并没有土地政,说国家不承认这为开发区,请问我在哪里能查到我们是否属于合法的开发区啊?

什么时候的事?

最近国 务 院已经宣布停止批准开发区和扩建开发区了.
如果是一段时间以前的,也很有可能是设立违规的.

开发区是分级别的.一般都要向同级政府报批.比如省级开发区,要由省政府审核批准.国家级的,要国 务 院批准.你那里的开发区的全名是什么?可以看出他是什么级别的.然后再电话咨询该级政府部门(一般都会有咨询电话).

我国先后颁布的《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环境保护法》、《草原法》、《渔业法》、《森林法》等都对有关土地开发作了严格规定。
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水土保持法》规定:“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和在陡坡地、干旱地区铲草皮,挖树兜。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在建设基本农田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退耕,植树种草,恢复植被,或者修建梯田”。《环境保护法》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草原法》规定:“严格保护草原植被,禁止开垦和破坏。草原使用者进行少量开垦,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开垦造成草原沙化或者严重水土流失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封闭,责令恢复植被,退耕还牧”。《渔业法》规定:“禁止围湖造田。沿海滩涂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围垦。”
为了加强土地开发管理,1989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发出了《关于落实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的通知》;1989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搞好水土保持的通知》;1992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出了《关于加强土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上述《通知》,对在土地开发过程中,搞好规划、计划管理与进行经济、技术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论证等提出了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