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老人的监护人可以由谁担任?监护人的权利和职责都有哪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7:34:57
老人今年93岁,有过两个妻子,前妻的儿子已故,有孙子;后妻的儿子现在还在.老人现在神志清楚.住在前妻的孙子家.由孙子照顾.原来一直住在后妻的儿子家,他对老人不好.现在他想要做老人的监护人.请问谁可以做?老人的监护人都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万一以后老人神志不清了呢?遗产问题怎么解决?用现在着手吗?

首先先纠正一下,我国的监护制度仅适用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包括老人。
针对你的情况,应该涉及子女对老人的赡养义务。
我国仅有婚姻法和若干司法解释对赡养老人作出规定,如: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这是父母子女关系中的基本规定.
而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由于你的老婆由你岳父抚养成人,因此,你老婆是有赡养义务的.
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对继母有无赡养义务的请示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幼送人抚养的女儿对其生父赡养义务问题的复函》
等等

对老人负有赡养义务的一般是老人的子女
我国婚姻法对于赡养老人的规定仅仅是原则性规定
没有具体赡养老人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