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可以凭为革命烈士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21:09:36

革命烈士审核评定

一、办事应当具备的条件
1、对敌作战牺牲的;
2、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或对敌作战负伤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3、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筑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4、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5、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6、因边防、海防执行巡逻任务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或其他坏人杀害的;
7、因侦察刑事案件,制止现行犯罪或逮捕、追捕、看管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杀害的;
8、因维护社会治安,同歹徒英勇斗争被杀害的;
9、因执行军事、公安、保卫、监察、审判任务,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10、因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革命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被犯罪分子杀害或报复杀害的;
11、部队飞行人员在执行战备飞行训练中牺牲或在执行试飞任务中牺牲的;
12、死难情节特别突出的,足为后人楷模的。

二、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申请报告、牺牲情况的证明材料,对牺牲已久人员,应有原部队或牺牲人员原工作单位的证明,如确实无法取得原部队或工作单位的证明材料时,应有牺牲人员一起战斗或工作过的二人以上的证明材料(要弄清证明人的身份和所证明的情况与本人经历是否相符,并要证明人单位签署意见)、直系亲属的情况。

三、办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事程序
1、1980年6月4日前牺牲人员(第五条评烈条件除外),由家属向其居住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报批。
2、1980年6月4日后牺牲的人员,由牺牲人员所在单位的主管区、局向市民政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