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建房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19:08:03
大家好:
我家想在老房子的基础上重建房屋,我在老房在我们小镇上,门外就是街道,大门离街道有3米远。但是我们镇的相关部门要求我们家退后6米建房,我们很苦恼,那样的话房屋的面积就相当窄了。我想请问大家的是:政府这样规定是合法合理的吗?我们有什么办法面对?不退后6米那么远行不?谢谢大家

——国农土地管理局颁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的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制定。

第二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论下设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第二章 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三条 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 依据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办法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 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 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 属国家。

第七条 国有铁路公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属于国所有。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但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电力通讯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第十条 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及解放后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一条 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可道历史最高洪水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地属于国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