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落户口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4:45:01
我有一个双胞胎的孩子(4岁) 现在户口还是没有落,我是黑龙江的户口,妻子是明水的,现在我门离婚了,男方抚养孩子,如果把孩子的户口落在男方 还需要女方的东西吗?请个位大虾们指点一二,谢谢了
还有就是男方都需要拿 什么证件

各区县计生委:
为配合市公安局落实《北京市户籍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精神,现就“新生婴儿常住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户口迁移”中办理计划生育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父母均为本市户口的须办理的手续
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婴儿要求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女方户籍地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为其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的变更手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在征收社会抚养(育)费后,为其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育)费收据》。
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新生婴儿按原规定办理。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须办理的手续
(一)2003年8月7日以后新生婴儿常住户口的登记和户口迁移程序
1、新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
(1)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第一个子女要求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由父亲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为其办理一孩人《生育服务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第一个子女生育证明(来自不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省市的人员,需提供街道或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结婚证》
(2)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第二个子女要求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符合北京市《条例》规定生育的,由父亲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为其办理二孩《生育服务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母亲户口所在地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第二个子女生育证明;《结婚证》。
2、户口迁移
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子女已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又申请随父落户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例》规定的,应当为其出具“随父入户通知单”。
(1)第一个子女“随父入户通知单”由父亲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母亲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结婚证》。
(2)第二个子女“随父入户通知单”由父亲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母亲户口所在地区或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