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法规定不得扣除,请问各位应如何做会计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4:53:50
麻烦大家了

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处理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根据税法规定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不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所说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有差异时,日常的核算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差异部分跳增(或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就可以了。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额(即不得扣除项目等)
应交税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这样的话如果会计在平时计算所得税时就已经做正确了,就不用怎么处理了。如果是在汇算清缴时调增的所得税,则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了。

补提所得税: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8000
贷: 应交税金-所得税 18000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借:未分配利润 18000
贷: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8000
在今年的资产负债表上面反映的是调整年初数,年初应交税金增加,未分配利润减少。

会计上是记入“营业外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为不得税前扣除的支出,进行纳税调增。

进行纳税调整啊 会计上不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