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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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渝裁办发[2004]27号
  [重庆仲裁委员会: 2004-11-23 下午 02: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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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各处负责人对本处的安全工作负责。综合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各处消防安全工作和承担本办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综合秘书处在办领导统一领导下,落实以下主要任务:加强宣传教育,增强防范意识;建立健全防范机制,落实责任制;处置突发事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内部治安、刑事案件,预防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做好内部消防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拒绝无关人员进入办公区域。外来办事及联系工作的人员,前台工作人员应主动、热情接待,根据不同情况处理,保安应积极配合。
  四、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坚守工作岗位,不得离岗、迟到、早退。保安要做好办公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严格交接班制度。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应向综合秘书处报告,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由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综合秘书处积极配合。
  五、加强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确保安全。建立健全各种制度,安装相应的报警设施。各处对微机、复印机、传真机、档案柜等重要物品指定专人保管,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盗、防火、防失泄密工作。
  六、认真开展安全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做到人走断电,人走熄灭火种。严禁使用电炉烧水或烘烤衣物以及私自拉接、安装其他用电器具;严禁在办公区域焚烧废纸及其他废弃物;严禁将汽油、香蕉水、酒精、油漆等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办公室。对电器设备勤检查、勤清扫,不漏电,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七、严格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一)灭火器材配置是否在位、完整;(二)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是否加强;(四)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