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岁少女在学校被强奸未遂,造成精神分裂,请求法律帮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20:37:46
十五岁少女在学校被人强奸未遂,造成了精神分裂。忍亲戚朋友看了小孩子的样子,忍不住痛苦流涕;政府官员见了也无法忍受的留下热泪。农村父母,农村孩子,乞求法律人士的帮助。帮受辱的小姑娘讨回公道!我们将感激一生,没齿难忘!
---小姑娘的求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首先对这位小女孩的不幸遭遇深表同情! 你们向当地的警方报案了吗?犯罪嫌疑人抓到了没?应为这个小女孩十五岁了,强奸未遂,可能很难得到适当的救济,因为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2.13法释[2000]4号)中规定
(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样一来的话,犯罪嫌疑人很可能就会逍遥法外了.
你们尽量和当地的司法局取得联系,看能否得到相应的救助.如果你们对犯罪嫌疑人深恶痛绝,非常想”报仇”我这还有个不是办法的办法,不过比较危险,不建议使用:
我国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你们看是否可以从受害人的年龄中作文章...(不建议采取此极端手法)

应该去看心理医生,
什么索赔不索赔,
小姑娘恢复正常最重要!
她的一生还没有开始,
就要承受这些,
还要上法庭作证索赔!
你要是真关心她,
为什么不多开导